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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一地明确!这种情况可休“痛经假”

  • 发布日期:2024-10-14 15:46    点击次数:1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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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据云南省政府网站消息,《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《规定》第九条提到,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:(一)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;(二)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,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;(三)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,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,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;(四)从事野外、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,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;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。

    据悉,“痛经假”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,1993年由原卫生部、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《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》就已指出,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,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,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。

    据不完全统计,目前,至少有包括北京、上海、陕西、江苏、山东、四川等在内的十余个省份,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。

    2022年11月,话题 #深圳痛经假经确诊可休1到2天#曾冲上热搜,引发关注。

    据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: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,月经期间可 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。

    尽管“痛经假”由来已久,但如何落地操作却是一个“痛点”。

    据中青报此前报道,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时福茂表示,如地方法规对痛经假有明确规定的,则具有强制执行力, 未按要求执行的,当事人可依法维权。《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指出,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,申请休息的,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,安排其休息1至2天。“这种规定具有操作性, 明确规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,必须安排。”值得注意的是,如规定中的表述为“可以”“可适当”等倡导性表述,则不具强制执行力。

    对于“痛经假”,中青评论发文称: 女性因为痛经请假,绝不是“矫情”和“无病呻吟”,而是面对极度生理不适之后的无奈选择。对饱受痛经困扰的女性来说,这一政策一点都不“鸡肋”。对此,除了要加强监管,保障女性员工的劳动权益外,更根本的还是在社会层面增强对不同群体特殊需求的关注和尊重。

    来 源丨中国青年报综合自云南省政府网站、大皖新闻、中青报此前报道、中青评论等

    编 辑丨张婷婷 校 对丨王海艳 初 审丨刘 雷 复 审丨古洪庆 终 审丨李文峰 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网络, 请作者及时联系我们,以便发放稿费。 点转发让更多人看到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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